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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学院(部)党委工作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18-11-16 点击数:

东师党发字〔2016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科学化水平,提高学院(部)党委服务学校发展大局、服务学院(部)中心工作、服务党员群众的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部)党委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党的基层组织,在学校党的组织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是教育和团结广大教职学工的政治核心,负有政治领导、共同决策、保证监督、凝聚力量的责任。

第三条 学院(部)党委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承担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基本功能开展党的工作,引导和服务广大教职学工的全面发展与健康成长,为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强有力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维护学院(部)的稳定。

第四条 学院(部)党委对学校党委负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的工作检查及考核。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 学院(部)党的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批准。委员会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保密和青年等委员。委员出现缺额,一般不增补,确需补选的,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七条 学院(部)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批准。学校党委认为有必要时,按照《东北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学院(部)党委书记、副书记。学院(部)党委书记、副书记原则上应当至少有1人为专职党务干部。学院(部)党委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 学院(部)党委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扎实履行换届选举各项程序。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学校党委同意,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学院(部)党委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设置若干个党的基层支部。党支部组织形式需要变更时,需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学院(部)党委应设立党校,党委书记兼任党校校长。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及时传达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定,保证政令畅通;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定做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与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群众一道共同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发挥基层党委在推进学院(部)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学院(部)党委要与行政领导班子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共识,营造团结奋斗、和谐向上的良好环境;要通过多种渠道动员党员和群众积极支持行政领导班子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防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学院(部)党委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强纪律检查工作。严格党内生活,遵守工作程序,维护领导集体的团结,接受党内和群众监督。抓好基层党支部建设,指导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党费收缴、党员信息动态管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党支部主题实践活动,增强支部活力。

第十四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学院(部)党委统一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牢牢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统一协调,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提高广大教职学工的思想政治觉悟,抵制和批判各种错误思潮。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学院(部)党委直接抓,主要通过教职工党支部予以落实。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院(部)党委的领导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专职学生政工干部和导师具体负责,同时要求全体教职工也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十五条 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为核心,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和管理工作。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与领导干部的选拔,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协助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本单位管理干部的任免,按照学校党委相关工作程序要求,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积极支持各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围绕学院(部)工作实际独立开展活动。协助离退休党委抓好本单位离退休党支部建设。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议事制度。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部)长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十八条 组织生活制度。学院(部)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党支部要严格“三会一课”制度,切实保证党内组织生活及其会议的质量。执行党员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每年组织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十九条 联系群众制度。建立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制度,经常了解和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干部和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群众的需求和愿望,支持并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切实维护好群众的正当权益,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群众的知心朋友,使党组织能深深植根于群众之中。

第二十条 党务公开制度。对涉及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决定、干部任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员发展、党费开支等重要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党内外公示、公开;重要事项决定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证党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度。实施学院(部)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及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制度,基层党建工作督促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考核与激励机制。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其他二级单位党组织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师范大学学院党委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中共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6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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