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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北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18-11-1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党员。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在广大教工和青年学生中,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教育引导党外群众向党组织靠近,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凡是年满十八岁的教工和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都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基层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党支部成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做好谈话记录。谈话的主要内容:⑴了解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⑵了解本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⑶了解本人的现实思想情况;⑷对本人提出要求和努力方向。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至少要经过半年以上的考察,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
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党总支)备案。党员推荐和团组织推优情况记入本人
档案。学生党支部每年可集中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研究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党员推荐应在党小组提名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党员推荐大会的主要内容:⑴介绍申请人情况;⑵进行民主评议;⑶采取投票的方式提出推荐人选;⑷经集体讨论后形成推荐意见(同意人
数不能少于支部党员人数的半数)。团组织推优的程序按照学校团委相关规定执行。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当从优秀团员中发展。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应当在支部大会上进行公布,明确所在党小组,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⑴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⑵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⑶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⑷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党支部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并做好跟踪考察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填写考察情况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制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计划,定期开展培养教育活动。党支部应坚持经常性教育,以宣传党的主张、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解读发展党员有关规定和程序等内容为主;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坚持每半年组织一次入党积极分子集中教育培训,以理想信念、党的理论、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教育为主。通过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多种教育形式和方法,使他们知党、爱党、信党,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不断向党组织靠拢,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九条 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应当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至少每季度书面汇报一次。党支部应当认真听取入党申请人的思想汇报,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对入党申请人书面思想汇报应当进行审阅。
    第十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评议。考察评议的主要内容: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态度和政治立场;⑵重大政治斗争中的政治表现;⑶入党动机;⑷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⑸工作学习等现实表现;⑹遵纪守法情况;⑺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情况和档案材料转交接收单位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入党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手续齐全并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进行认真筛选,于每年十二月下旬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发展计划和拟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委(党总支)审查;基层党委对发展计划和拟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审查结果通知报批党支部,并于十二月底前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省高校工委组织部下拨的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数,结合基层实际,确定各基层党组织年度发展计划。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至少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方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的主要程序:⑴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⑵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⑶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备案。凡未经过基层党组织集中教育培训或未完成学习内容和未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均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⑴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⑵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⑶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⑷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⑸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⑴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⑵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⑶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⑷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函调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学校党委组织部出具,外调须两人以上参加。政治审查期间,发展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组织审查,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工作表现、主要经历以及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并形成书面自传材料。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党支部对发展对象政治审查情况应当形成《政治审查情况报告》。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学校党校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史党纪、时事政治、先锋作用等方面教育,通过集中授课、理论自学、社会实践、研讨交流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发展对象的政治理论修养,端正入党动机。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四十个学时。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在本单位师生工作学习集中的场所和本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学校党委组织部在网站上同步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中应注明监督举报电话或信箱。党组织对公示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反映的问题不实的,应当坚持发展;对需要继续培养和考察的,应当暂缓发展;对问题比较严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发展。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在接收预备党员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及其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送基层党委(党总支)预审。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等情况进行审查,对入党材料进行复审,根据需要听取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将入党材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学校党委组织部采取分校区联审的方式对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按照相关要求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
    第二十二条 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支部委员会应当听取入党介绍人的意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确定召开支部大会事宜。
    第二十三条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⑴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⑵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⑶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情况;⑷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⑹党支部作出是否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⑺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决议表明自己的态度。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发展对象必须到会;入党介绍人至少要有一人到会,未到会的入党介绍人必须有书面意见。支部大会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向上级党委报送审批请示。支部大会决议的主要内容:⑴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⑵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⑶表决结果;⑷支部书记签名;⑸通过决议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学生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授权学院(部)党委审批;学院党总支没有对学生预备党员审批权限,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由学校党委审批。教工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审批,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的主要内容:⑴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⑵入党动机是否端正;⑶思想觉悟和政治上成熟的程度;⑷工作态度和表现;⑸对党的基本知识理解和掌握情况;⑹对自己不足的认识和今后的改进打算。谈话人员一般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学生发展对象的谈话,由学院(部)党组织负责;对教工发展对象的谈话,由学校党委负责。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委书记签名盖章,加盖党委公章。党委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表决结果以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有效。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后,应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备案名册》(含电子版)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书面通知基层党组织。对学生预备党员的备案,每年可集中办理两次,分别于六月二十日前和十二月二十日前完成。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接到上级党组织审批预备党员的通知后,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新党员并派人同其谈话,在党员大会上宣布上级党委决定,将新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应当向本人说明情况,做好思想工作。谈话的主要内容:⑴告知入党时间和预备期日期;⑵预备期期间应注意的问题;⑶指出存在的缺点和不足;⑷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应当放在预备期内,且在党委批准后及时进行。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党支部组织入党宣誓仪式时,上级党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党小组不能组织入党宣誓仪式。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⑴奏(唱)国际歌;⑵党组织负责人致辞;⑶宣读预备党员名单;⑷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⑸新党员、老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⑹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第三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要及时将教育和考察情况写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还应当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每季度至少书面汇报一
次。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⑴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⑵党小组提出意见;⑶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⑷进行公示;⑸支部委员会审查;⑹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⑺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等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与预备党员的接收、审批、备案相同。
    第三十七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及其档案材料转交接收单位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向原所在党组织索要;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
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六章 入党材料的归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及时建立申请人档案,做好档案材料管理工作。党支部具体负责申请人登记和档案建立工作,及时做好发展党员各个阶段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填写等工作,保证档案材料齐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对入党材料和档案进行分类管理、统一存放,由基层组织员具体负责管理。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党员推荐登记表》《团组织推优登记表》《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预备党员档案材料,除包含入党积极分子材料外,还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自传》《函调、外调等证明材料》《政治审查情况报告》《党校培训结业登记表》等。正式党员档案材料,除包含预备党员材料外,还包括《中国共产
党预备党员考察表》《思想汇报》《转正申请书》等。
    第四十条 教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基层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自传》《政治审查情况报告》《函调、外调等证明材料》等主要材料存入其人事档案,其它入党材料由基层党组织统一保存。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党员在校期间,所有入党材料由所在学院(部)党组织统一保管。学生党员毕业离校时,学院(部)党组织要认真核查入党材料是否齐全,入党(转正)手续是否完备,材料填写是否完整,按照档案转递相关要求办理转移手续。
    第四十二条 档案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基层组织员和党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档案管理人员应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认真负责做好档案的管理、使用和转移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确保档案齐全完整,坚决杜绝档案材料遗失和损坏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三 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建立发展党员工作登记制度,认真记载发展党员工作全过程。发展党员工作登记由党支部具体负责。从申请人提出入党申请开始,基层党组织就要认真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综合登记表》,根据发展党员工作各个阶段和环节,及时记录相关内容。发展党员工作登记要及时、真实、准确、全面,禁止突击填写。人员校内变动时,《东北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综合登记表》可转交接收单位党组织,接收单位党组织应继续做好登记。人员调出时,《东北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综合登记表》不随其转出,由所在基层党组织统一保存。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半年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自检,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基层党组织要重视在一线教师和少数民族学生中发展党员,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第四十五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加强党支部建设,指导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加强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和组织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各个工作环节的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人员遗漏、程序缺失、审批延误、材料丢失等问题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对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失严、上报材料失真等问题,将追究相应党组织和有关人员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中发展党员的对象为学校正式教工和全日制学生。其他用工(学习)方式人员的入党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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